所以,法令可以颁布,但蒙古人是不需要遵守的。
不过汉哀帝也只能悲哀地看着土地一被兼并,因为他们的惩罚举措都没有跟上来。而缺乏控的结果,就是制造了豪地主田庄。
后来元朝时期,统治者是蒙古族系游牧民族,人家骑的人,谁会土地问题,只要有草原,那就是够了。
然而汉武帝时期的,只存在于字面上,最多训斥几句,罚一银,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。
宋朝并没有取唐代灭亡的教训,宋朝是一个很厉害的朝代,他们在土地关系上,采取的是“不立田制”、“不抑兼并”的政策。
所以在元代初期本就不土地的,底怎么整,没人在乎。
因为土地都在地主家里,所以整个宋代,真正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是极少数的,而没有土地,依附于地主的佃农却是大多数的。
朱允炆知明代中后期的土地兼并有多厉害,所以推了“遏兼并国策”,然而,这条国策也有漏,那就是允许“合法”买卖。
后来明朝洪武元年,朱元璋颁布一系列法令,鼓励农民复业归耕,在土地所有问题上,直接规定,只要是你耕垦的、开垦的土地,那这些地都是你的,而且三年赋税徭役全免。
后来忽必烈也意识到,总不土地也不行,所以颁布了一些法律,但元朝的法律,就像是他们手中的鞭,自己用来打人的,不是拿来自己的。
汉武帝看到了土地兼并的问题,董仲舒为其献策,提“限民名田,以澹不足,并兼之路”,即给田产限额,说清楚,最能占据多少田产,多了之后,国家是要的。
于是现了“今王公大人乏家,或占民田近于千顷,不耕不稼,谓之草场,专放孳畜……”之事。
虽然设置了农税司,把关买卖环节,但人家你我愿的事,朝廷实在是不住,所以导致了一个现象:
汉哀帝时期,“百姓失职,重困不足”已成常态,无奈之,汉哀帝“限圈”之策推行,当官的最多只能占据三十顷,商人不准随意占地。
这种政策的存在,导致宋代土地私有化、土地兼并达到了历史最程度,哪怕是北宋玩完了,他们也不认为是土地关系的错,南宋接着玩。
洪武三年,朱元璋设司农司,“计民授田”,分了分土地给农民,洪武二十七年,鼓励开荒,给予其、农……
再说了,生个人就得几十亩地,一开始地广人稀可以分得过来,你们天天造娃,人那么多,怎么分得过来?
一些藩王甚至直接将所在城池当成了自己家,整个城的大分,都成了王府产业,城都能占,占个地算什么……
雨的惩罚,轰隆隆的利益,导致土地兼并一步加剧。
但朱元璋没有遏制土地兼并,他默许兼并,默许土地集中起来,其分封藩王,这本便附带着分封土地,加上明代初期的藩王,大分都带着“野心”,多占几百万亩地也很正常。
三国时期与曹魏时期,主要的土地制度,那就是豪地主私有制。
疯狂的土地兼并,让大批官僚、贵族、豪、商人成为土地的拥有者,一个个“众其婢,多其羊,广其田宅,博其产业,毫其积委”,继而现了“者规圃以予数,弱者曾无立锥之居”的问题。
这是地主的思维。
既然均不了,还不如被拿走……
“遏兼并国策”提了交易成本,但却没有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。
哪怕是唐代后期不断制定法律,禁止土地兼并,但也无济于事,地主养成了,一个个都是有钱有势有影响力的,谁能得住?
死了都没地方埋……
所以在明代初期,拥有土地的自耕农是相当多的。
元朝的覆灭,与地主过度剥削、农民没有田地有着直接关系。
当然,主要是保护地主家利益的,比如你累死了地主家的,那你就是地主家的,如果地主打了你儿,那人家是没半损失的。
朱元璋他们家一开始就是地主家的佃农,多悲惨?
原因很简单,均田制是允许超额占田的,也是允许土地买卖、转让的,至于买卖是合法的,还是非法的,亦或是被抢走的,地主谁会在意这些。
也正是因此,宋代的租佃制度极为完善,甚至还来了专门的租佃合同,租佃法律……
意思就是,只要朝廷能收税,你们该怎么兼并,那就怎么兼并,随你们自己玩。
南北朝与隋唐时期,土地制度基本上采取的都是均田制,这种制度是相对公平的,人分地,一个人分多少亩,简单,直接,暴,但不持久……
自从杭州知府虞谦上奏以来,朱允炆都在苦思冥想,寻找破解之法,而五年基建规划,也是朱允炆破局土地兼并的一条方略。
了“网疏而民富,役财骄溢,或至并兼豪党之徒,以武断乡曲”的现象。